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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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台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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