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陳清祥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意義明瞭,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而同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聲明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判處聲明人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前開各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殘渣袋壹只、吸食器壹組、削尖吸管壹個均沒收等情。該確定判決主文之文意義明瞭,聲明人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該確定判決有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而為實體判決之違法之情事云云,並未指及該判決主文之文義有何疑義,而請求本院解釋。又聲明人雖表明「聲明異議」,惟未指及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聲明人本件聲明異議,即與前揭聲明疑義、聲明異議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其聲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