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88號債權人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代理人 黃馨慧 債務人 黃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72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6697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672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