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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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王秀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葉玲玲 │85年1月15日│85年1月19日│353,850元│494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