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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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維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窪田芳郎 訴訟代理人 游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璟德電子工業股│台灣土地銀行新工│99年12月22日│692,237元│EI0000000││││份有限公司郭純│分行│││││││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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