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5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506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章育誠 債務人靖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翁束華 人債務人 曾俊嘉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曾俊嘉之投保保險資料後為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並無確定之執行標的物,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管轄。查債務人靖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新北市汐止區、翁束華、曾俊嘉係住於新北市瑞芳區,有戶役政資訊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