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97號聲請人 吳金德 代理人 吳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0005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6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7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8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9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0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6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7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8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19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20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