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105號聲請人 葉信明 即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第13條如附件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經第12屆第11次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聲請狀誤繕為第11屆第5次會議決議),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之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於民國112年6月12日經第12屆第1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3條如附件之對照表所示(本院卷第23頁),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核准等情,有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第12屆第11次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出席簽到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17日農授魚字第1121208605A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25、27至37、13頁)。本院審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17日函就上揭捐助章程修正案予以核准,及本件捐助暨組織章程之變更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准許其變更。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宇美璇附件,「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出處:本院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