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3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子琦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57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