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字第79號原告鼎順綜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君燕 被告鑫邑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楓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5日與被告簽訂神○高雄○笑時代新建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承攬址設高雄市○鎮區○○路及桂林街交岔路口神○高雄○笑時代之地下室通風換氣工程、進風、排煙閘門、風機及逆止/防火風門及風管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0元,工程期間至107年2月止,因原告除系爭工程外,仍有承攬被告其他工程,故約定由被告將原告所承攬之所有工程合併,按月簽立支票以支付工程款,而保留款110萬元則於業主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公司)驗收完成時給付,被告遂分別開立金額共4,061,925元,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5紙予原告。惟原告如約完工,系爭工程並經神○公司驗收完成後,被告竟未給付保留款110萬元,且原告遵期提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亦不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據及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161,925元。
㈡、被告另向伊借款2,679,600元,並簽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支票1紙作為借款擔保,惟該張支票據經遵期提示後,亦遭退票,是爰依票據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679,600元。
㈢、聲明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841,525元。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等語,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24至27頁、第80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共6,741,5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原告另主張系爭工程業已完工,被告應給付保留款110萬元等語。經查,系爭契約第8條第2款約定每期估驗款應保留10%作為保留款,需待工程全部完工,符合驗收辦法規定,並辦妥保固保證,經甲方(被告)確認乙方(原告)無任何違約及扣款情事後,由乙方提出所需文件辦理保留款核退,有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契約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0頁);又原告主張保留款為110萬元,並另有約定於業主驗收完成時給付乙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堪以認定。查系爭工程屬消防之一部,而○笑時代之消防工程,於107年2月26日經業主神○公司驗收合格乙情,有有神○公司(2018)神○字第112801號函在卷可稽(見卷第84頁),是被告應將保留款110萬元給付予原告。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6張支票票款合計6,741,525元;暨依兩造承攬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保留款110萬元,合計共7,841,52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另依職權宣告被告提出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票據號碼│付款銀行│面額(新臺幣)│發票日│提示日│退票理由│├──┼───────┼──────┼───────┼──────┼──────┼────┤│1│AK0000000號│臺灣銀行│1,382,500元│107年3月25日│107年5月7日│存款不足││││左營分行│││││├──┼───────┼──────┼───────┼──────┼──────┼────┤│2│AM0000000號│臺灣銀行│1,437,800元│107年4月25日│107年5月7日│存款不足││││左營分行│││││├──┼───────┼──────┼───────┼──────┼──────┼────┤│3│LN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346,500元│107年4月25日│107年5月7日│存款不足││││鹽埕分行│││││├──┼───────┼──────┼───────┼──────┼──────┼────┤│4│AM0000000號│臺灣銀行│17,325元│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7日│存款不足││││左營分行│││││├──┼───────┼──────┼───────┼──────┼──────┼────┤│5│LN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877,800元│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7日│存款不足││││鹽埕分行│││││├──┼───────┼──────┼───────┼──────┼──────┼────┤│6│LN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2,679,600元│107年1月23日│107年5月7日│存款不足││││鹽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