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姜群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附件誤附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調偵字第1195號不起訴處分書應予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調偵字第11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此法理,則刑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應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件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
1年度調偵字第1195號不起訴處分書顯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調偵字第11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誤附,一望即知,且原判決之原本就此並無誤附之情形,從而予以更正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