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告 邱政勳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李承訓 律師被告 黃彥博 訴訟代理人 石志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就後開事項為言詞辯論:㈠原告名稱是否應予更正?㈡系爭車輛目前是否仍屬原告所有?(請原告提出最新行車執照及車籍資料)㈢系爭車輛毀損後是否已辦理報廢手續?(如已報廢請原告提出憑證)又如以「可用零件」或「廢鐵」計價,其殘餘價值為何?(原告須就此部分提出第三人出具之估價單為憑。見被告於101年7月2日所提答辯狀第4頁倒數第10行:「原告未扣除此殘餘價值」之陳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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