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 韓興興興興建築師事務所被告 鄭光武 上列原告韓興興即興興建築師事務所與被告鄭光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5,000元,及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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