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孫萍萍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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