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怡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201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怡鈴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9201元整及自民國108年0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20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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