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亮鈞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培亞資訊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1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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