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229號聲請人 王胡瑞鳳 兼代理人 王國豊 相對人 武氏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號5樓,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9日中信寅字第10622483944208號函及檢送存款戶資料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