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敏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及圖」商標圖樣之行李箱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楊敏儷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LV及圖」商標行李箱(聲請書誤載為行李包,逕予更正)1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2條第
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刑法之相關規定。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亦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發布自105年12月15日施行,故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考。又扣案仿冒「LV及圖」商標圖樣行李箱1個,確為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及扣案物品暨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可參(偵卷第10、11、13至29頁)。揆諸首開規定,扣案仿冒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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