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黃清泉 被上訴人張勝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重訴字第10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903,6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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