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AW000-H11237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杜金陵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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