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 張錦雀 代理人 許安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