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3月12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42公克,空包裝重0.19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4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80010252號鑑定通知書1紙(94年度毒偵字第5492號第36頁)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