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58號聲請人谷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凱彬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第一銀行北台中分行字樣銀行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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