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廖子毅 被告黃麗玟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旨參照),亦即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異議者請求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記載,原告因變更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2321號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