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1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張美慧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現應為送被告 陳萬勝 原住同上(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8,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486,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萬勝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勝鴻公司)於民國(下同)108年9月6日以被告張美慧、陳萬勝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5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08年9月6日起至110年9月6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9%(目前合計為年利率0.79%+3.79%=4.58%)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借據第二條】;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四條】。詎被告萬勝鴻公司辦理停止營業,又於他行庫之授信被該單位通報發生逾期,發生債信不良情形,依所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第五條第(二)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尚未清償之債務為1,458,0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函文在卷可證,堪予採信,被告自應依約清償其連帶債務。
五、結論: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譚系媛┌────────────────────────────┐│附表│├─┬──────┬───────┬───┬───────┤│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號│││(年息)││├─┼──────┼───────┼───┼───────┤│1│1,458,083元│109年6月6日起│4.58%│自109年7月7日││││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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