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2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明智
林立杰 被告華盛頓鉬元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瀚強 被告 鐘晨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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