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曉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16,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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