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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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乙○○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丁○○、乙○○、甲○○、丙○○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5年3月3日確定,於96年3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象棋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0元(聲請書誤繕為70元),爰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丁○○、乙○○、甲○○、丙○○所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月31日以95年度速偵字第44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3月3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日為96年3月2日,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1097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乙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象棋1副為被告乙○○所有、賭資50元硬幣1枚為被告丙○○所有、賭資10元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