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2號聲請人 李清泉 送達代收人 吳惠婷 代理人 吳家鈴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施美滿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58號分割遺產事件中,為 李雅婷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李雅婷之伯父,對李雅婷等人提起分割遺產之訴,惟李雅婷為需受監護宣告之人,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重度障礙等級,為無訴訟能力之人,且聲請人於分割遺產訴訟中,與李雅婷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有為李雅婷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為李雅婷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李雅婷為無訴訟能力人,聲請人與李雅婷現於上開分割遺產事件中復均為被繼承人 李魁順 之繼承人,如由聲請人擔任李雅婷之代理人,將造成自己代理之情形,依法自不得代理,故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李雅婷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施美滿(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李雅婷之母親,於上開分割遺產訴訟中,非繼承人或具有其他利害關係,亦均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聲請人特別代理人之事由別,應屬適合人選,爰依聲請選任施美滿為李雅婷之特別代理人,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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