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21號原告市政敦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益昌 被告 何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所設置之電纜、電盤及電錶遷移,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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