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皆龍林尤妙容 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711號),惟被告2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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