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龍興木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強 訴訟代理人 傅華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厚生股份有限公司 徐正材 玉山銀行新板特區分行112年4月17日182,700元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