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738號原告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余美綠 被告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進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10日起至同年7月26日止,向原告購買藥品數批,總價共新臺幣(下同)732,04
8元,原告業將該等藥品交付予被告,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2紙,用以給付其中之359,079元貨款。嗣經原告先後於102年9月1日、同年10月1日提示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詎該2紙支票均因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其餘貨款372,969元亦遲未給付。爰依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72,969元及票款359,079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32,048元,及其中372,96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359,079元部分自10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銷貨明細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配送簽收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成立藥品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原告已依約交付藥品,惟被告尚有貨款372,
969元未給付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故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價金,依法有據。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依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
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民事起訴狀係於102年11月8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則原告就上開372,969元之貨款請求被告自10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另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簽發用以給付藥品貨款之支票2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等情,已如前述,故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支票票款,應予准許。又原告係於102年9月1日、同年10月1日先後提示上開2紙支票,故原告請求被告就前揭票款給付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利息,應予准許,其餘利息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32,04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該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就其勝訴部分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一:
┌─┬─────┬────┬──────┐│編│欠款金額(│利息利率│利息計算││號│新臺幣)│(年息)│起迄時間│├─┼─────┼────┼──────┤│1│貨款│5%│自102年11月│││372,969元││9日起至清償│││││日止。│├─┼─────┼────┼──────┤│2│票款│6%│自102年9月│││170,631元││1日起至清償│││││日止。│├─┼─────┼────┼──────┤│3│票款│6%│自102年10月│││188,448元││1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
┌──┬───────┬────┬──────┬──────┬────────────┐│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人││││(民國)│(新臺幣)│││├──┼───────┼────┼──────┼──────┼────────────┤│1│UA0000000│102.9.1│170,631元│聯邦商業銀行│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行│魏進濱│├──┼───────┼────┼──────┼──────┼────────────┤│2│UA0000000│102.10.1│188,448元│同上│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魏進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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