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楊佳蓉 相對人上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上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德公司)前經鈞院以97年度司字第258號函核准清算人就任在案,並准許清算期間展延至99年4月30日,惟因國稅局清算申報帳務無法如期完成,故擬再延展至99年10月30日,為此聲請准予再將清算期間延展6個月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7年7月31日就任上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8號備查在案,並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332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4月30日,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上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9年4月30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上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個月至99年10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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