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8日下午2時5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