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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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生發選任辯護人林聖芳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案前於民國108年8月5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併科罰金之規定,協商刑度漏未斟酌),尚有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命再開訊問程序,並定庭期於108年9月20日下午2時0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