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736號聲請人 詹陳照娥 聲請人 詹清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詹水泉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之拋棄繼承聲請狀,或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到庭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院收受聲請人等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家事聲請狀,然該聲請狀僅於當事人欄載明聲請人之人別資料,於狀尾具狀人處並無聲請人等之簽名或簽章,則該聲請狀是否確人聲請人等所提出,聲請人等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尚非無疑。
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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