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淑玲選任辯護人戴國石律師被告盧建華
顏如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被告 陳啟清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 邱志明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6-3主文欄「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應更正為「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66-3號主文欄內雖誤載為「陳啟清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惟此項漏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職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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