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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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8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儀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陳明儀被訴傷害 張純吟 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明儀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涉犯傷害告訴人張純吟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