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林艷玉
張瓊文 張仟瑩 張瑋容 張評皓 張許雪花 上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張善登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