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525號聲請人環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鍾建明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鍾建明郵寄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固為民法第97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郵寄存之證信函,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固據提出掛號退郵信封為證。惟相對人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然聲請人並未向該址為送達,尚難謂聲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顯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