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2,2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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