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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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3號原告乙○○被告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聖欣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