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甲○○
之3乙○○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附民被告丁○○附民被告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
庚○○上列被告因97年度交易字第11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孫秀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