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靜賢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柒佰陸
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靜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計│││73,407元││10月03日起││收利息││││││││├──┼────┼─────┼──────┼──────┼───────┤│002│新臺幣│黃靜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9,585元││10月03日起││收利息││││││││├──┼────┼─────┼──────┼──────┼───────┤│003│新臺幣│黃靜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16,884元││10月03日起││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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