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魏秀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有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既未以上訴聲明表明上訴範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