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30號原告紅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果兒 訴訟代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