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 蔡岳樺 相對人 傅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形式為審查,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判例、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於同年月31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為1/2),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08年5月29日成立之借貸契約所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08年6月28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為證,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苗栗市文峰6832339.4777/5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1448苗栗市○○段000地號苗栗市○○街00○0號4樓國民住宅、鋼筋混凝土造、8層4層:68.93合計:68.93陽台:7.551/5備考共有部分:文峰段461建號,面積:3311.21,權利範圍:79/10000。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