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72號聲請人 陳明華 (即 陳金坤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48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76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47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35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101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36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50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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