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56號聲請人 蘇詠媜 相對人 康乃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康乃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1年8月28日起至131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康乃菁未能依約還款而遭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追償,因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拍賣不動產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具有利害關係,故由聲請人代相對人清償其欠款①1,515,875元及利息、違約金195,169元;②2,189,171元及利息、違約金305,514元;③1,294,836元及利息、違約金1,065,516元,及執行費用33,919元,合計6,600,000元,依民法第312條之規定,聲請人於上開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原抵押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9年11月8日將上述為擔保借款而設定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代位清償抵押權隨同移轉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03-3│田│4,781.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48│台南市新化區│台南市新│1層樓房│28│28│平│全部│││9│𦰡拔林35之25│化區𦰡拔│鋼造│8.│8.│方│││││號│林段303-││03│03│公││││││3地號││││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